據氣象部門報告,今年第9號臺風“利奇馬”將逐漸向浙江沿?拷,9日夜間到10日上午將可能在浙江沿海登陸(臺風級或強臺風級)。
國家防總向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發(fā)出通知,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加強組織領導,切實落實防汛防臺風責任,著力做好各項防御工作,最大限度減輕災害損失。
國家防總特別要求對玻璃幕墻等高空構筑物及塔吊、圍墻、行道樹等易倒伏物進行加固或拆除。
臺風來臨,施工現場塔式起重機采取什么防御措施?
一、特級防御區(qū)安裝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應符合以下條件:
1 公稱起重力矩不得小于800kN•m;
2 公稱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800kN•m且小于1250kN•m的,出廠使用年限不得超過10年;
3 公稱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1250kN•m且小于3150kN•m的,出廠使用年限不得超過15年;
4 公稱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3150kN•m,出廠使用年限不得超過20年。
5 不宜安裝使用軌道式塔式起重機。因情況特殊而不得不安裝使用軌道式塔式起重機時,應制定防御臺風專項方案,并組織專家論證。
二、 一般防御區(qū)和重要防御區(qū)內安裝、使用軌道式塔式起重機的,其行走軌道應平整,固定行走軌道的壓板及螺栓應緊固,無松動現象;軌道兩端應設置鋼筋混凝土或者鋼板制成的擋塊,并與軌道基礎牢固連接在一起。
三、 塔式起重機的附著安裝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1 附著裝置的設置(包括附著桿系布置、附著間距、懸臂端塔身高度)應符合專版使用說明書或者專項技術文件的要求;
2 附著框必須由原制造商制造,并提供合格證明;
3 附著桿應由原制造商或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商資質的單位設計制作,并提供制造商制造許可證、設計文件及合格證明;
4 附著支承處建筑主體結構應由原設計單位驗算合格;
5 附著桿與附著框及附著支座之間應采用銷軸鉸接,不得采用焊接聯接;
6 附著桿不得安裝換向接頭;
7 采用隱蔽方式安裝的附著預埋件,應當提供設計方案和隱蔽驗收記錄。
四、 內爬式塔機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1 內爬裝置的設置(包括內爬框架間距、懸臂端塔身高度)應符合專版使用說明書或者專項技術文件的要求;
2 爬升框架必須由原制造商制造,并提供合格證明;
3 內爬支撐架應由原制造商或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商資質的單位設計制作,并提供制造商制造許可證、設計文件及合格證明;
4 內爬支撐架支承處建筑主體結構應由原設計單位驗算合格。
五、 動臂俯仰變幅塔式起重機的臂架安裝長度和非工作狀態(tài)的臂架仰角均應符合制造商的規(guī)定。
六、 不得在塔身上掛設增大風荷載的企業(yè)標志、宣傳橫幅、條幅、標語等與塔機無關的設施。
當塔式起重機因現場環(huán)境條件或施工作業(yè)等原因縮短起重臂長度安裝使用時,應根據制造商的規(guī)定,明確是否需要在起重臂上設置增大風載荷的風標。
七、 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時,螺栓應有相應性能等級標志,其連接表面應清潔,應使用力矩扳手或專用扳手按使用說明書要求擰緊。
八、 臺風防御期間,應按照專版使用說明書或者專項技術文件的規(guī)定,降低獨立塔身高度或懸臂塔身高度至允許范圍。
當制造商有明確要求時,降低套架高度至允許范圍。
九、 臺風預警信號生效時,應對塔式起重機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解除吊鉤上的吊索具,吊鉤升至最高限位處,小車回收至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的位置;
2 回轉機構制動裝置采用常閉式的,應將制動裝置打開,保證其能自由回轉;
3 動臂俯仰變幅塔式起重機的起重臂停放在專版使用說明書或者專項技術文件規(guī)定的仰角范圍;
4 軌道行走式塔式起重機的夾軌器應與軌道夾緊,并根據現場情況及需要補充采用插銷式地錨等抗風防滑措施。
今年最強的臺風“利奇馬”即將登陸我國,施工現場塔式起重機采取什么防御措施?
據氣象部門報告,今年第9號臺風“利奇馬”將逐漸向浙江沿?拷9日夜間到10日上午將可能在浙江沿海登陸(臺風級或強臺風級)。
國家防總向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發(fā)出通知,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加強組織領導,切實落實防汛防臺風責任,著力做好各項防御工作,最大限度減輕災害損失。
國家防總特別要求對玻璃幕墻等高空構筑物及塔吊、圍墻、行道樹等易倒伏物進行加固或拆除。
臺風來臨,施工現場塔式起重機采取什么防御措施?
一、特級防御區(qū)安裝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應符合以下條件:
1 公稱起重力矩不得小于800kN•m;
2 公稱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800kN•m且小于1250kN•m的,出廠使用年限不得超過10年;
3 公稱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1250kN•m且小于3150kN•m的,出廠使用年限不得超過15年;
4 公稱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3150kN•m,出廠使用年限不得超過20年。
5 不宜安裝使用軌道式塔式起重機。因情況特殊而不得不安裝使用軌道式塔式起重機時,應制定防御臺風專項方案,并組織專家論證。
二、 一般防御區(qū)和重要防御區(qū)內安裝、使用軌道式塔式起重機的,其行走軌道應平整,固定行走軌道的壓板及螺栓應緊固,無松動現象;軌道兩端應設置鋼筋混凝土或者鋼板制成的擋塊,并與軌道基礎牢固連接在一起。
三、 塔式起重機的附著安裝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1 附著裝置的設置(包括附著桿系布置、附著間距、懸臂端塔身高度)應符合專版使用說明書或者專項技術文件的要求;
2 附著框必須由原制造商制造,并提供合格證明;
3 附著桿應由原制造商或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商資質的單位設計制作,并提供制造商制造許可證、設計文件及合格證明;
4 附著支承處建筑主體結構應由原設計單位驗算合格;
5 附著桿與附著框及附著支座之間應采用銷軸鉸接,不得采用焊接聯接;
6 附著桿不得安裝換向接頭;
7 采用隱蔽方式安裝的附著預埋件,應當提供設計方案和隱蔽驗收記錄。
四、 內爬式塔機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1 內爬裝置的設置(包括內爬框架間距、懸臂端塔身高度)應符合專版使用說明書或者專項技術文件的要求;
2 爬升框架必須由原制造商制造,并提供合格證明;
3 內爬支撐架應由原制造商或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商資質的單位設計制作,并提供制造商制造許可證、設計文件及合格證明;
4 內爬支撐架支承處建筑主體結構應由原設計單位驗算合格。
五、 動臂俯仰變幅塔式起重機的臂架安裝長度和非工作狀態(tài)的臂架仰角均應符合制造商的規(guī)定。
六、 不得在塔身上掛設增大風荷載的企業(yè)標志、宣傳橫幅、條幅、標語等與塔機無關的設施。
當塔式起重機因現場環(huán)境條件或施工作業(yè)等原因縮短起重臂長度安裝使用時,應根據制造商的規(guī)定,明確是否需要在起重臂上設置增大風載荷的風標。
七、 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時,螺栓應有相應性能等級標志,其連接表面應清潔,應使用力矩扳手或專用扳手按使用說明書要求擰緊。
八、 臺風防御期間,應按照專版使用說明書或者專項技術文件的規(guī)定,降低獨立塔身高度或懸臂塔身高度至允許范圍。
當制造商有明確要求時,降低套架高度至允許范圍。
九、 臺風預警信號生效時,應對塔式起重機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解除吊鉤上的吊索具,吊鉤升至最高限位處,小車回收至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的位置;
2 回轉機構制動裝置采用常閉式的,應將制動裝置打開,保證其能自由回轉;
3 動臂俯仰變幅塔式起重機的起重臂停放在專版使用說明書或者專項技術文件規(guī)定的仰角范圍;
4 軌道行走式塔式起重機的夾軌器應與軌道夾緊,并根據現場情況及需要補充采用插銷式地錨等抗風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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